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98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职员,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6月17日、6月21日、6月24日、6月29日、7月9日、7月12日、7月13日、7月19日、7月20日、7月21日、7月24日、7月27日、8月21日、8月23日、8月29日、9月6日,多次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建材城西路87号院便利蜂超市内,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销售的香皂、面包、鸡蛋等商品。后被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