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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邱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2022-10-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刑初7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平,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址同户籍 所在地。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13日被拘传后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平犯故意伤害 罪,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平于2021年9月21日22时许,与孙某(另案处 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内共同就餐期间,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孙某持拳、 酒杯将邱某平打伤,致邱某平眼部、鼻部及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并造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 突及骨性鼻中隔多发骨折,右侧肱骨大结节及锁骨肩峰端撕脱骨折。被告人邱某平亦持酒瓶、酒 杯等对孙某进行殴打,造成孙某头部、左肩、左上臂多处皮肤裂伤,体表缝合创口累计长度16.1 厘米,经鉴定,孙某、邱某平身体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邱某平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 到案,双方达成和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相互谅 解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邱某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某平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朱某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 书,和解协议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邱某平曾经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现场监控录像以及被 告人邱某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 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互相谅解,当庭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孙某在本案中亦 有一定的过错,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邱某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鉴于上述量刑情节 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 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 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旭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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