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般规定:
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被取保候审人擅自离开,无论其目的为何,均构成违反规定。
未及时报告变动信息: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可能导致执行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其行踪,影响案件办理。
传讯未及时到案: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在接到传讯通知后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等,若未按时到达则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包括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或者通过其他手段妨碍证人正常作证等,这些行为会影响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类行为会破坏案件侦查、审判秩序,严重妨碍司法公正。
特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违反这些规定也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如不得进入与案件相关的特定场所,避免其对现场证据等造成影响,或防止与相关人员接触引发新的问题。
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例如不得与同案犯会见或通信,以防串供或实施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禁止其从事某些可能影响案件处理或危害社会的活动。
将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若违反规定,私自使用相关证件出国出境或驾驶车辆等,也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