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例如,若只是偶尔一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及时返回,情节相对较轻,可能会没收部分保证金并责令具结悔过;若多次违反规定,擅自与特定人员会见等,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没收全部保证金。
涉嫌重新犯罪情形: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执行机关没收保证金需经过严格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并责令其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