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刑初4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大专肄业,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2年3月6日被羁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2〕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邱某为获利,将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 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及微信、支 付宝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邱某于2022 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具有到案后如实 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年3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司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