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男,1985年8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曹X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家中,将自己的私密性爱视频上传至“91PORN”网站。该视频被点击数达3万余次。经鉴定,该视频属淫秽物品。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曹X被民警查获,涉案手机、黑色电脑主机已起获并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X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X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收缴淫秽物品清单、身份信息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曹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曹X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曹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案扣押的黑色iphone7plus型手机一部、黑色“半岛铁盒”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晓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凯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