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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022-11-23 来源: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于2020年10月1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饮马井87号一饭馆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男,53岁,安徽省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及口唇粘膜损伤、双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分别符合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X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陈述,证人张某、白某的证言,诊断证明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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