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妹妹目睹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被警方要求出庭作证,但妹妹担心遭到报复,不敢配合。李先生想保护妹妹,却不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和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北京刑事律师徐晓鹏律师表示,在证人面临危险时,家属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申请证人保护。徐律师曾处理过一起涉黑案件,证人因害怕遭到报复而拒绝作证。徐律师协助家属向司法机关提出证人保护申请,并提供了相关危险证据。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对证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加强对证人家属的安全保护等。最终,证人放心出庭作证,案件得以顺利审理。法律为证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屏障,家属不必过度担忧,应积极配合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