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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2022-07-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XX,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北田乡X村二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二部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卞XX伙同杨明新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中汇广场C座#层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泰山#投资理财”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委托服务合同》《北京XX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委托服务合同》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6.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卞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卞XX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卞XX退缴人民币45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X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犯罪所得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杨明新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扣押清单、身份信息等书证,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卞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卞XX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XX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卞XX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犯罪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卞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其中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发还投资人;余款人民币五万元,并入罚金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狄启骋

审 判 员  宋晓鹏

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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