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8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程,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政府安全科安全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住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程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桂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程于2020年6月24日19时至20时许,以见情人朱某父母为由,在北京市密云区柏林山水小区持水果刀威胁王某离开朱某,后持刀胁迫朱某驾驶汽车前往密云区河南寨镇鱼家台村,非法限制朱某人身自由,并在途中掐朱某脖颈阻止其报警,造成朱某胸部及右肩部软组织损伤。当车行驶至东鱼家台村附近时,朱某趁被告人常程不备驾车逃脱。现朱某对被告人常程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穆某、曹某的证言,被告人常程的供述,鉴定书,谅解书,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常程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认为被告人常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常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常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常程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无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程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挟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程犯非法拘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常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常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单青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