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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盗窃罪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022-08-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7日被羁押,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XX,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7日被羁押,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高XX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高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24日及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崔X伙同高XX先后两次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香河园路中建八局建筑工地内,盗窃工地建筑材料金属卡扣约200个。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崔X、高XX再次在上述工地盗窃工地内建筑材料金属卡扣57个,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8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X、高XX具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X、高XX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崔X、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销货清单,材料租赁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电话联系录音,证人姜某、田某等的证言,被害单位员工张涛涛的陈述,被告人崔X、高XX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为: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危害性不大,且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伙同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被害单位建筑材料,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X、高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部分犯罪系未遂,赃物已部分起获,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

三、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四、未随案移送的手机、金属卡扣等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艳淼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佟 飞

书 记 员 李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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