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X,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案发时系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XX,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小学肄业,案发时系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工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095号起诉书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邱XX、陈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珑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XX及其辩护人高峰、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本院经审理查明: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中心区工地建设单位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国际公司”),主体结构劳务分包方为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圣华公司”),监理公司为北京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金盛公司”。)2020年11月28日13时许,在3号商务办公楼10层悬挑式卸料平台使用过程中,与墙体连接的吊环螺杆突然断裂,平台侧翻,导致在该平台上码放脚手管的工作人员杨某1、杨某2、孙某1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经鉴定,三人均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卸料平台严重超载是导致吊环螺杆过载脆性断裂的主要因素;卸料平台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过小、吊环未紧贴建筑结构边梁、悬挑长度略大等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导致卸料平台实际承载能力降低,是吊环螺杆断裂的次要因素;吊环材质、焊缝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吊环存在焊趾凹坑、制作吊环时材质性能受损,吊环材料在低温下脆性增加等因素均进一步增加吊环螺杆脆性断裂的可能,在严重超载情况下吊环螺杆发生过载脆性断裂、引发卸料平台侧翻,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从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行业监管不到位。
被告人邱XX为重庆圣华公司项目经理,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陈XX为重庆圣华公司木工工长,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后均经电话传唤到案。事发后重庆圣华公司与三名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另,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十名责任人员已另案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XX、陈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XX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邱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超载,被告人邱XX在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邱XX系从犯,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人吕某、温某、刘某、孙某2、向某、陈某、马某、王某、胡某、唐某、侯某、张某、魏某、樊某的证言,被告人邱XX、陈XX的供述,《卸料平台(悬挑式)专项施工方案》及方案审批手续,技术交底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表,卸料平台验收表,高空作业行业规范,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报告,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HPB300钢筋断裂失效分析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安全操作技术导则,施工合同、延期协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附件),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特种作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书,岗位职责及说明,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现场勘查记录,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陈XX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XX、陈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邱XX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邱XX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系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系过失犯罪,不区分主犯、从犯,但应根据事故原因、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罪责,经查,被告人邱XX作为重庆圣华公司在事发工地的项目经理,岗位职责要求其对工地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事发工地存在卸料平台超载现象频发而未有效解决,卸料平台未按规定进行安装、验收,对施工人员交底、培训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欠缺等问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发工地安全管理混乱、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邱XX作为事发工地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未尽职守,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在事发当日是否在现场并不影响责任认定,综合考虑其履职情况、责任大小、事故危害后果,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邱XX、陈XX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施工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本院依法对二名被告人从宽处罚,邱XX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陈XX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解建国
人民陪审员 张 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耿若诗
书 记 员 赵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