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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22-12-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X,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羁押,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X,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羁押,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X、王X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祥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X、王X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葛X伙同被告人王X,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某酒店西直门店等地诈骗被害人沈某(女,41岁)、包某(女,60岁)、牛某(女,36岁)共计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葛X、王X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葛X、王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葛X、王X、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葛X辩称其没有诈骗;被告人王X辩称其不知道这事,没有参与过。被告人葛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葛X属于犯罪未遂,葛X诈骗的金额不准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王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X与葛X事先没有预谋,不是共同犯罪,王X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骗来的钱款由葛X掌握,王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葛X假冒军人身份伙同被告人王X,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某酒店西直门店等地诈骗被害人沈某(女,41岁)、包某(女,60岁)、牛某(女,36岁)共计人民币80万元。现赃款未起获。

被告人葛X、王X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葛X的供述,其述2019年底,其在西安某果汁有限公司办活动,当天其穿了带中校军衔的军服参加活动,和其参加这个活动的还有王X。活动办完之后,其在休息室待着,对方见其穿着高级军官的军服可能能办事,陕西某果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吴健就向其介绍了一位叫常缘的人,吴健让其帮常缘找领导办事。后期常缘跟其对接这事,大概意思就是有个人被公安抓了,能不能把人捞出来。其让常缘去咸阳其办公室再详谈。第二天常缘带着沈某、包某及被抓的人(吕顺宽)的家属来其办公室,并详细说了一下吕顺宽涉嫌诈骗被山西某公安局抓获的事情,问其能不能帮忙把人放出来,他们愿意出一部分酬劳。当场沈某就用其POS机给其刷了7万元的酬劳。当天王X也在其办公室听了此事。第三天其和王X、常缘、沈某、包某、吕顺路一起去了某看守所。确定人是被某公安局抓了之后其就说现在办这事得50万元。其和王X去北京找领导办这事,对方着急让吕顺宽出来就同意了其的要求。2019年11月2日左右,其和王X、常缘就到了北京,其三人住在北京海淀区西直门某酒店,其住315房间。其和同行的常缘说还需要钱办这事,11月6日左右包某来北京在某酒店315房间给了其10万元现金,其收到钱后就存入其银行卡里了。11月9日,常缘又拿了35万现金给其办事用,其也将35万元存入了银行卡。其实其没有找领导,也没有想办这事。期间其还骗她们说其在最高检察院帮他们办这事之类的话,其实就是为了拖延时间,11月27日沈某急了,又通过银行给其转账20万元。在11月27日晚上,其找了谢某咨询这个问题,谢某明确告诉其不能办这件事,肯定没法捞人。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常缘、沈某、包某,她们还是着急把人捞出来,然后其就跟她们说等其消息。2019年12月2日11时,民警来315房间例行检查,发现了其用来骗人的军装和军衔,就将其带到了派出所。其骗了沈某、包某、常缘72万元。其不是军人,从来没参过军。其穿军装就是为了方便行骗。王X就是跟其商量怎么能稳住沈某、包某和常缘,怎么能骗取对方的信任,让对方认为其有能力捞人并给其钱,让对方相信其能办成这事。

2、被告人王X的供述,其述其和葛X是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6日,其和葛X参加一个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当时葛X穿了带军衔的军装。第二天常缘、包某、沈某和吕顺路到了咸阳某大厦葛X的办公室,找葛X谈事情。当时其在葛X的办公室中。然后其就认识了这几个人。当天常缘说有一个叫吕顺宽的人被某公安给抓了,愿意给葛X劳务费去某看守所看看情况并且当场由沈某刷了葛XPOS机,给葛X刷了7万元,然后葛X就同意去某看守所了。当天葛X穿着一件绿色的军装带着两杠两星的军衔。葛X收钱后就让其跟着一起去某看守所看看情况,其也答应了。第二天其和葛X、包某、沈某、常缘一起到了某看守所。葛X说其北京很有关系,吕顺路说不想参与这件事,但常缘、包某、沈某请葛X给找关系,愿意花钱办这事。葛X就说一起去北京找人。2019年11月初期和常缘、葛X就到了北京海淀区西直门某酒店住下了。其就是给葛X当跟班、拎包,葛X隔三差五给其300-500元的工资。2019年11月8-9号,常缘、包某、沈某凑够了50万元,常缘问其葛X能不能办成取保候审的事,其说葛X挺有能力的,其觉得葛X能办成这事。期间葛X就带着其和常缘逛逛风景,见见葛X的朋友(这些朋友其不认识)。其和葛X在一起的时候,葛X没在其面前说过吕顺宽的事情,但葛X和常缘说过北京这边办事价码高,需要用钱。11月6日左右,包某拿了10万元现金在某酒店315房间给了葛X。当时其在场。这10万元是葛X在北京办事的费用。11月9日,常缘拿了35万元现金在某酒店给了葛X,当时其也在场。2019年11月20日号,葛X和常缘视频,葛X说北京这边办事价码高,还需要用钱,葛X让常缘跟沈某说再拿20万元,这时葛X把视频对准其并跟其说对面再拿20万行不行,其说跟其没关系,你们商量就行。11月27日沈某银行转账20万元给了葛X,其听葛X提起过这钱的事。12月2日10时许,民警到宾馆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军装和军衔,就把其和葛X带回了派出所。在这个案子里葛X有事一般都喊着其,葛X收钱时其在场,但其没参与其中的事,其就是跟葛X说过你要是有关系就帮人找找。常缘在微信中问其“让我哥看好时间,千万不要到检察院,咱们在刑警队要取保”,其回答“知道了”是其顺口说的。其没收过钱,钱都是葛X收的。其不知道葛X有没有能力帮人办成取保候审的事。其没穿过军装。其微信昵称叫王X。在北京住宿的房费是常缘和包某出的。常缘和包某在北京经常请其和葛X吃饭。

3、被害人牛某的陈述,其述其也叫常缘,2019年10月27日,其在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上认识了一个叫葛X的男子。当时葛X穿着军装感觉像是个军官。因陕西某实业公司的另一个股东吕顺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某警方抓了,其想让吕顺宽尽早取保,就想找葛X帮忙办这事。其和包某、沈某讲了之后她们都同意。2019年10月30日,其和包某、沈某去了葛X位于咸阳某大厦的办公室,当时葛X在办公室穿着军装衬衣,带着两杠两星的军衔。其将吕顺宽的情况讲了一遍,葛X称可以找人给吕顺宽办理取保候审。当天沈某就给葛X的POS机刷卡7万元当做前期费用。其谈事的时候王X在场,付钱的时候王X也在场。第二天其和葛X、王X就去了某看守所,经查吕顺宽就羁押在此。葛X说要50万元的费用办理此事,并称要北京找领导找关系。其也同意让葛X和王X帮忙办这事。2019年11月初,其和葛X、王X到了北京海淀区西直门某酒店。其和包某付了酒店房费。这事葛X说北京找人办事需要的钱比较多,让其再给一部分。包某就拿了10万元现金。包某到酒店后先把钱给其,其和包某一起将10万元现金给了葛X。2019年11月9日,葛X让其给50万元办这事,其就向其表妹陈庆妹借了35万元,当天其表妹取的现金送到其手上。其将35万现金给了葛X,然后葛X、王X和其去附近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存款。葛X分别存了20万元和15万元。至此,葛X一共收了52万元。之后其问葛X和王X此事办理的情况,他们就说等消息,现在情况很好,再花点钱就办成了。后来民警来电话通知其才知道葛X是骗子。王X自称是王某的警务员,其在给葛X钱的时候王X一直都在场并且其在谈取保事情的时候王X会在旁边帮衬说葛X非常有能力,肯定能办成这件事,你们拿出钱来就等着好消息吧。王X让其更信任葛X,王X辅助葛X一起诈骗其钱款。葛X说他找过雅某(同音),雅某是王某的儿子,葛X还称认识很多领导,办吕顺宽取保也就是一句话的事,很容易办。王X没有直接收过其钱款,钱都是葛X收的,但王X全程参与此事,葛X到什么地方王X都跟着。其和沈某、包某、吕顺宽都是陕西某公司的合伙人。

4、被害人包某的陈述,其述2019年10月底,其公司另一个股东沈某跟其说想帮一个朋友办理取保候审,但是缺钱,想向其借钱。其想给沈某把把关,如果对方有这个能力其肯定借给沈某钱。第二天,其和沈某、常缘去了咸阳一个大厦的办公室,见到了一个叫葛X的男子。当时葛X穿着军装,还说自己认识很多北京的首长。其就以为葛X参过军,有能力办成这事。一个叫王X的女子也在场。王X说葛X很厉害,很有能力。当天,沈某给葛X付了7万元钱。2019年11月初期知道葛X、王X、常缘到了北京海淀区西直门某酒店,有时其会过来帮葛X付房费,请葛X吃饭。期间葛X没有透露取保办理情况,其和常缘、沈某比较着急,问葛X办的怎么样了,葛X说办理的很好,就是还得等一等,并且还得再花钱。其给常缘送去了10万元现金,常缘在某酒店当着其面给了葛X。然后在当天常缘也拿了35万元给了葛X。后来其听说沈某又给了葛X28万元。2019年12月3日,警察给其打电话,其才知道被骗了。王X的微信号昵称叫王X、葛X的微信号昵称叫葛X。

5、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其述2019年10月27日,其听公司的一个股东常缘说昨天常缘在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上认识了一个叫葛X的男子,当时葛X穿着军装带着两杠两星的军衔。常缘说这个人有能力可以帮着办事,因为其公司的另一个股东吕顺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某市公安局抓了,其和常缘想尽快给吕顺宽办理取保候审。常缘建议找葛X帮忙。其和包某也同意找葛X帮忙。2019年10月30日,其和包某、常缘去了葛X位于咸阳某大厦的办公室,当时葛X穿着军装上衣,带着两杠两星的军衔,其和包某都以为葛X是军官。葛X说可以找人给吕顺宽办理取保,当天其就给葛X通过银行卡刷POS机支付了7万元作为葛X办取保的前期费用。其和葛X谈这事的时候王X也在场。第二天其和葛X、王X、常缘就去了某看守所。发现吕顺宽确实在某看守所被羁押。葛X此时说办理取保需要50万元的费用,而且葛X要到北京找领导、找关系。其和常缘同意让葛X、王X办这事。2019年11月初,葛X、王X、常缘到北京海淀区西直门某酒店住下了。其和包某给酒店付了房费。葛X说北京找人办事需要的钱比较多,让其和包某、常缘再给一部分钱。包某就拿了10万元现金通过常缘给了葛X。当天常缘也拿了35万元现金给了葛X。此时其和包某、常缘共给了葛X52万元。后其问葛X办理情况,葛X和王X就说等消息,现在情况很好,再花点钱就办成了。2019年11月25日,其到北京见了葛X,葛X说还需要钱,50万元办不了,得80万元才行。其在某酒店315房间通过葛X的POS机刷银行卡给葛X转了8万元,然后其在11月27日又通过银行给葛X转账20万元,加上之前的52万元凑够了80万元。但葛X收到钱后还是让其等消息。2019年12月2日,民警给其打电话,其才知道被骗了。其和包某、常缘给钱时王X都在场,在其和葛X聊取保事情的时候,王X会在旁边帮衬着说葛X非常有能力,肯定能办成这件事,你们拿出钱来就等着好消息吧。王X的行为让其和包某、常缘更相信葛X。王X辅助葛X诈骗。葛X到什么地方都带着王X。葛X说他找的首长都要保密,不能告诉其。其和包某、常缘、吕顺宽都是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合伙人。

6、证人谢某的陈述,其述其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退休干部,2019年11月27日其和葛X见面了,葛X问其有没有关系帮忙捞一个已经被处理的人。其一听就回绝了,说这是违法的,应该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后来葛X让其和一个委托的人视频,其也当面和这名女子说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明确说明这事其帮不上忙。其不知道葛X是干什么的,但肯定不是军人。

7、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其二人是北京市公安局北太平庄派出所的民警,2019年12月2日10时30分许,其二人前往海淀区某酒店西直门店315房间检查住宿登记和身份证,在该房间内有两名顾客,其中一人穿着军装。经询问穿军装的男子名叫葛X,穿便装的女子叫王X。民警从葛X随身携带的物品内发现携带的军装、军衔等物品。

8、证人柳某的证言,其述其是某酒店西直门店的值班经理,葛X和王X是2019年11月10日入住的某酒店,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带走。葛X和王X入住的是同一个房间。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5日葛X和王X入住的是8315房间,后面换过一次房。葛X和王X的房费都是别人代付的,其二人的房费一共是9535元。

9、工作说明,证实沈某向民警提供给葛XPOS机刷卡的交易记录,其中2019年11月1日刷卡共计7万元,11月22日刷卡共计6万元,11月24日刷卡2万元。2019年11月27日工商银行汇款20万元给葛X。

10、某酒店住宿支付凭证,证明葛X、王X入住某酒店住宿情况。

1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害人报案及葛X、王X于2019年12月2日被抓获的情况。

12、扣押手续及照片,证明葛X、王X二人军服、手机等物品被扣押的情况。

1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葛X、王X与被害人在微信中谈话的情况。其中王X在2019年11月1日晚上19点53分在微信中对葛X说“上来,火候可以了、让他们思考空间、已经全面开火了、不能再说的多、他们就灵醒了”。王X在2019年11月24日下午在微信中对葛X说“听话、正是要紧、快回来吧、再不听话就不理你了”。王X在2019年11月21日的微信中发过其穿军装的照片。王X在2019年11月24日晚上对常缘说“包姐、小凤,但是我最喜欢你”。

14、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11月1日沈某交易二笔金额共计7元、陈庆妹于2019年11月9日取款35万元、2019年11月22日沈军交易2万元、2019年11月22日朱红交易5千元、2019年11月22日沈某交易二笔共计35000元、2019年11月24日沈某交易2万元、2019年11月27日沈某向葛X汇款20万元及葛X中国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账户收款的情况。

15、勘验笔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葛X、王X手机信息恢复情况。

16、前罪判决书,证明葛X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7月30日被释放的情况。

17、身份信息,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葛X对其本人的供述、被害人牛某、包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提出异议,对上述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王X对其本人供述、被告人葛X的供述、被害人牛某、包某、沈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扣押手续、微信聊天记录提出异议,对上述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葛X的辩护人对王X的供述、被害人沈某、牛某的陈述提出异议,对上述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对王X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提出异议,对上述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中能够相互印证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法庭将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X、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X、王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葛X辩称其没有想诈骗,事情办不了可以退钱,没想恶意占有钱款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葛X冒充军官谎称有关系、有能力为被害人办事,并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在2019年11月27日谢某明确告知取保候审需要按正规司法程序办理的情况下,葛X仍未将所骗钱款退还被害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钱款的犯意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故被告人葛X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人葛X辩护人有关本案系犯罪未遂,葛X诈骗的金额不准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葛X冒充军人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葛X已收取诈骗钱款完成了诈骗犯罪,收取的诈骗款项清晰、明确,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故葛X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有关王X不知道这事,没有参与,事先没有预谋,不是共同犯罪,被骗来的钱款由葛X掌握,王X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王X全程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犯罪,同葛X一起对被害人进行诈骗活动,使被害人对葛X的身份及能力产生错误认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故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决。本院对被告人葛X、王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至2031年6月1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9年12月1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葛X、王X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八十万元(800000元),其中人民币十万元(100000元)发还被害人包某;人民币三十五万元(350000元)发还被害人牛某;人民币三十五万元(350000元)发还被害人沈某。

四、在案扣押的物品作为证物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赵卫民

人民陪审员  闵增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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