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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2-09-0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男,1988年2月3日出生,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4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董XX酒后驾驶“锋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时,与陈某驾驶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发生刮撞后驾车逃逸,继续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南北路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及隔离护栏受损,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董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0.7mg/100ml。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董XX赔偿北京市兴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200元并达成谅解;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董XX赔偿陈某人民币15000元并达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XX具有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董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莹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黎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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