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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2-09-06 来源: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2〕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徐XX推门进入北京市通州区梁某家中,窃取梁某放在客厅内的黑色皮衣一件。被告人徐XX于2022年2月1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松垡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认为被告人徐XX有如实供述、涉案赃物已起获发还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帅

书 记 员 韩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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