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8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某某,男,1998年1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 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被逮 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诈骗罪,于 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 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媛、检察官助理王玺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某某及其辩护 人曹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盖某某于2020年至2021年9月间,冒充女子身份,通过 网络与北京市密云区的被害人袁鹏聊天交朋友并取得被害人袁鹏信任,后通过虚构生病、探亲、 上学、房租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袁鹏共计人民币592340.17元。现被告人盖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袁鹏人 民币2929.36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盖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 确认。
被告人盖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盖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 好,有悔罪表现,部分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盖某某于2020年至2021年9月间,冒充女子身份,通过网络与北京市密云 区的被害人袁鹏聊天交朋友并取得被害人袁鹏信任,后通过虚构生病、探亲、上学、房租等事由 骗取被害人袁鹏共计人民币592 340.17元。现被告人盖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袁鹏人民币2929.36元。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盖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 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袁鹏的陈述、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的证言、北京盛唐司法鉴 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袁某提供支付宝账单、盖某某支付宝账单、盖某某支付宝好友截图、袁鹏 提供的微信账单及收款截图、盖某某微信账单及好友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 扣押清单、盖某某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余额情况查询单,户籍材料及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 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 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 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 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 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 月2日起至2032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八万九千四百一十元八角一分,发还被害人 袁鹏。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存档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小琴
审 判 员 李晓明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马小涵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