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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2-10-10 来源: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江,男,50岁(1971年9月7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文盲,农民,户籍 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江犯诈骗罪,于 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 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江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子豪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江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 百善镇上东廓村等地,编造为朱某的儿子朱某1办理取保候审、缓刑需要找关系等虚假理由,骗取 朱某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后被告人黄某江于2021年11月22日在河北省廊坊市临空检查站被民警抓获。现被告人黄某江 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谅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黄 长江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条之规定,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江辩称其收取被害人朱某的18万元是用于给朱某1办理取保找关系,并通过“张 某”为朱某1办理取保候审,并不是诈骗。 辩护人陈子豪对被告人黄某江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 人黄某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偶犯,希 望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江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上东廓村等 地,编造为朱某的儿子朱某1办理取保候审、缓刑需要找关系等虚假理由,骗取朱某共计人民币20 余万元。后被告人黄某江于2021年11月22日在河北省廊坊市临空检查站被民警抓获。现被告人黄某江 家属已赔偿朱某的经济损失,朱某对被告人黄某江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某江的供述与辩解称:2020年底,朱某称其儿子朱某1被公安机关抓了,其答应朱某 帮忙找人将朱某1捞出来,其向朱某要了5万元。后其找了一名律师,律师说办不了,其没有如实 告诉朱某,多次让朱某再等等,再后来其单方面和朱某断了联系。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 其收取的朱某多笔转账为合作做废品收购站的钱。对于李某某向其转账的16万元为何种款项,其 无法解释。检察院讯问阶段,其称找了叫“张某”的人为朱某1办理取保候审,共收取18万元,后 给了张某15万元。

第二次收取朱某5万元是因为朱某1又进去了,其找张某没办成。 以上被告人黄某江的供述证实:2020年底,其答应朱某为朱某1办理取保候审,并收取朱某共 计23万余元,后没有办成,其没有退钱并和朱某断了联系。 

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1月20日,其儿子朱某1因涉嫌污染环境被抓。其联系老乡 黄某江,对方称可以找人为朱某1办理取保候审,最少需要15万元。后其从12月2日开始通过微信 陆续给黄某江转账多笔共计2.7万元,12月5日其还通过亲戚李某某转给黄某江16万元。12月4日朱 某1被取保候审,12月29日,朱某1被批捕。黄某江答复还需要找人办理,还需要10万元,其没有 那么多钱,其又给黄某江转了3.6万元,并给了对方4000元现金。2021年1月1日其又转给黄某江1 万元,综上其共计给黄某江23.7万元。黄某江称一直在办理,一直拖延,直到2021年3月朱某1案 件开庭审理,对方还说可以判缓刑,后来朱某1一直没有出来,其让黄某江退钱,对方一直推脱。 2021年5月3日其联系不上黄某江了。2021年9月15日,朱某1被刑满释放,黄某江还是没有退钱, 其就来报警了。2021年12月29日,其和黄某江家属签署调解协议书,对方退还了23.7万元,其对 黄某江表示谅解。其和黄某江没有生意往来。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黄某江的弟弟,其已代黄某江赔偿被害人朱某13.7万元,双方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对黄某江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申请书。 

4.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21年11月9日,朱某报警称黄某江以为朱某1办 理取保候审为由,收取23万余元,其怀疑被骗。后被告人黄某江于2021年11月22日在河北省廊坊市临空检查站被抓获。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21年11月30日,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江处起获蓝 色VIVO手机一部并依法予以扣押。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证实:黄某江于2020年12月4日至2022年1月1日的交易 情况显示:2020年12月5日收到李某某16万元。后自行消费、提现及向他人转账的情况。 

7.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该证据内容与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基本一 致。2020年11月21日开始,朱某与黄某江聊天称朱某1被抓,黄某江先后称找“画家”“从市局找 人”帮忙将朱某1放出来,需要15万元。后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朱某向黄某江转 账共计7.3万元。2020年12月5日李某某向黄某江转账16万元。期间朱某一直催促黄某江事情办理 情况,黄某江让等消息,后朱某称案件已经到法院。2021年3月12日,黄某江答应退钱。后以各种 理由推脱,直至2021年4月28日仍未退钱。 

8.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申请书证实:2021年12月29日,黄某江家属与朱某达成 赔偿协议,朱某对黄某江表示谅解。 

9.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证实: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于2020年 11月21日对朱某1等人因污染环境被立案侦查,12月4日昌平区检察院因朱某1证据不足不批准逮 捕,同日朱某1被取保候审。12月29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1批准逮捕。2021年2月22日,昌平 分局移送审查起诉。 10.鉴定意见书证实:通过对黄某江手机数据进行恢复,恢复出一部分朱某与黄某江微信聊天 记录及转账记录,内容与前述被害人陈述及书证一致。 

11.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江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缓刑等事由,骗取 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黄某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案经过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朱某 的陈述、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黄某江的供述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 黄某江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等事由,骗取朱某钱款23万余元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江的行为 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江认为其中 18万余元并非诈骗的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江系初 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 告人黄某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及偶犯的意见,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江否认其中的18万余元为 诈骗的钱款,不属于认罪认罚;其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不属于偶犯,故对上述辩护 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 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 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向南 

人 民 陪 审 员 杨心红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文勇 

二0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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