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刑初18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X,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1年12月21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石XX通过支付宝亲情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三区的徐某人民币15000元,后被民警查获。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石XX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XX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石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向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