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陈XX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某艺术区内,因生意纠纷与陈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互殴,陈XX将陈某按倒在地并用拳殴打其胸部,致陈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8月5日,被告人陈XX赔偿陈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XX于2020年10月5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宋庄派出所接受审查。同时认为被告人陈XX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因双方经济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陈X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陈XX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X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因双方经济纠纷引发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陈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段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