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19年间,通过网络交易、快递邮寄方式,分别从微信好友“沙漠雨林”处以1550元价格收购1只陆龟、微信好友“怪浪”处以600元人民币收购1只陆龟、微信好友“神勇小白兔”处以3500元人民币收购1只陆龟。经鉴定,涉案2只陆龟为豹纹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价值2500元人民币;1只为辐纹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Ι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每只价值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X于2019年12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陆龟已被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陈X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辐纹陆龟一只、豹纹陆龟两只、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