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服务

向某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2022-07-1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某某,男,土家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土家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务工。

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恼怒之下用手砸玻璃致手指受伤。当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刘某陪同向某某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诊治。医生汪某某查看后告诉向某某伤口需缝合,向某某要求仅包扎伤口,不同意缝合,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向某某、曹某、刘某遂上前殴打汪某某,向某某持跳刀捅刺汪某某背部,曹某持跳刀划刺汪某某面部,刘某用拳脚踢打汪某某,后三人逃离现场。汪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背部刺伤导致开放性血胸、胸腔贯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曹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向某某、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曹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向某某、曹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患双方,信则两利,疑则两伤,唯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战胜疾病,实现共赢。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是基于医学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患者既然选择到医疗机构就医,就应选择信任医生,即便对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有不同意见,也应通过合理方式、正当渠道进行沟通解决,而不是动辄诉诸暴力。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治疗方案与医务人员发生口角,进而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曹某系未成年人、刘某系从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体现了对此类动辄暴力伤医犯罪的严惩。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咨询

声明:本站程序部分素材及文章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立即删除。

Copyright 2022 北京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