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暂住北京市海淀区。因盗窃,于2020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XX利用照顾被害人耿某1(系李XX前岳母)之机,先后多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景山区老山东里营业所、华夏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等地,以借款为名诱骗耿某1采用挂失补办存折、存单、银行卡及挂失销户等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耿某1人民币253655.94元。所得钱财已被李XX用于偿还赌债、网络赌博、购买彩票等。2020年8月9日,李XX父母代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同年8月15日,被害人亲属报警。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XX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XX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耿某2、王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定期存单、存折及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执法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被告人李XX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XX为偿还赌债等目的而诈骗老年人财物,且所得钱款又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少部分钱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XX退赔被害人耿某1人民币二十三万三千六百五十五元九角四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昌昌
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
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卓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