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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闫某刑事判决书

2022-07-18 来源:丰台刑事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中专文化,住北京市顺义区;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程方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8月17日,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闫X以帮助被害人徐某儿子上高中为由,骗取徐某20000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闫X以收取徐某儿子高中校服费的名义,骗取徐某1590元人民币。

上述钱款均被闫X用于个人开支。

2021年6月19日,闫X经电话通知到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有前科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闫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害人徐某要求对被告人闫X从重判处。

被告人闫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闫X系自首,主观恶性较小,危害性不大,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账单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号注册信息、登录轨迹,受案登记表、“110”派出所自接警出警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闫某、刘某、董某、李某、郝某的证言,被告人闫X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闫X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闫X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闫X系自首,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蔡 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郡臣

书 记 员  杨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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