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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2-09-03 来源:丰台刑事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XX,男,1996年2月8日出生,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22]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XX于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24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园艺场某快递点,多次窃取快递员郭某某、张某某投递的郝某某、卢某、刘某某等人的快递,上述被盗窃的快递内装有化妆品、衣服等物品。

被告人牛XX于2022年1月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园艺场住处被民警查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牛XX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牛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之化妆品、羽绒服等物品六件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杨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金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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