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跃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职业康复站学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11月29日被羁押,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明、沙立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跃军犯强奸罪,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跃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任跃军在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乙2号新北3门3层26号家中,欲强行与患病卧床、无法反抗的被害人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保姆王某发觉而未能得逞,后于当晚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任跃军既往患精神分裂症,2021年11月29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疾病缓解期,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精神状态正常,评定具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孙某、任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住院病案、北京安定医院门诊病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病历副页,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任跃军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跃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具有坦白、未遂、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任跃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任跃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任跃军系初犯,案发前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疾病缓解期,属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跃军趁妇女患病卧床、无法反抗,实施强奸,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跃军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因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任跃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跃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浩
人民陪审员 李培中
人民陪审员 马立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 冰
书 记 员 徐一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