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2日2时至3时许,被告人陈X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黄色科迈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路发生单方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X承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陈X血液酒精含量为132.6mg/100ml。被告人陈X于案发当日在现场报警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陈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X对被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魏文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