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X,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1月24日1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华联商场二层热风专卖店内,被告人石XX盗窃店内一件热风牌黑色毛衣。经鉴定,该毛衣价值人民币51.6元。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华联商场CA专卖店内,石XX先后三次盗窃店内一件黑色褂子、一件绿色棉服、一件白色棉服、一件蓝色棉服。上述衣物成本价共计人民币2097元。
2021年12月25日,石XX被查获。上述涉案物品已经全部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石XX已经赔偿热风店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涉案衣物已经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石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石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素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耿若诗
书 记 员 米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