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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2-10-1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2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雄,男,1996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2〕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雄犯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 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李某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他人 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6张银行卡、 苏宁银行账户及手机等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使用,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查,2022年1月 19日,陈某(居住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吕某等5人被他人以网络投资等方式实施电信诈骗,被 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转入被告人李某雄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又经其名下苏宁银行账户分别 转至涉案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转走。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李啸 雄的中国银行账户收到转入钱款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雄于2022年3月4日 在北京市丰台区某街道某村某号被民警抓获。手机、部分涉案银行卡已扣押。

同时认为被告人李 啸雄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 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涉案冻结资金,由公安机关按照《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处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 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 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 年3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 收;其余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赫赫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倪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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