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刑初9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x,男,28岁(1992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龚xx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龚xx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村西侧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龚xx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7.2mg/100ml。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龚x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xx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龚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龚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龚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童 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红
书 记 员 孙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