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XX于2020年6月7日9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楼楼下南侧垃圾桶旁,因投放生活垃圾问题与潘某某(女,54岁,山西省人)发生矛盾后,将其推到在地,造成其腰部受伤,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Y2020LC0023号鉴定书认定,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曹XX被抓获归案后,已同被害人达成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XX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曹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曹XX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羁押的五日亦予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