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XX,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永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依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8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关XX撬窗进入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熊大爷饺子云吞连锁店,盗窃店内现金1020元。
2020年10月3日3时许,被告人关XX撬窗进入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1号晏悦老天桥熏鸡酱肉店,盗窃店内硬币37.5元,后发还被害人李某1。
被告人关XX于2020年10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鑫启运网吧被民警询问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后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网吧上网记录、充值记录,涉案照片,视听资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关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关XX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关XX的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被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部分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其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关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关XX退赔被害人北京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魏文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