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8刑初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XX于2019年10月27日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x村果x家门外,因果x家施工等问题,与果x发生口角,后蔡XX将果x推倒在地,并踢踹其左侧肋部,致果x左侧肋部受伤。经鉴定,果x可以认定的主要损伤为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果x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符合一次外力直接作用所致。现被告人蔡XX已赔偿果x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取得果x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XX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蔡XX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蔡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