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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

2022-12-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X,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富力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郝XX利用北京富力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在明知无权收取客户房租的情况下,以代表公司收房租以及提前缴纳房租可以减免部分房租为由,骗取刘某、王某1、闫某、柯某、李某1、韩某、时某、孙某、王某2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5993元,其中80443元被被告人郝XX据为己有。被告人郝XX于2020年3月1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北京富力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人郝XX家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8万元用于抵扣被害人被骗取的房租,并对被告人郝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郝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2、刘某、闫某、王某1、柯某、李某1、韩某、时某、孙某陈述,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证人李某2证言,联系被害人的视频,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富力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谅解书、收据、说明书,郝XX银行账户明细,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减免房租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XX有自首情节,已退赔大部分诈骗钱款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仇春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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